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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底从如皋国华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上述2辆恩途四轮电动车用于销售……
当事人于2020年底从如皋国华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上述2辆恩途四轮电动车用于销售。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2辆恩途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局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无案涉车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本局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无案涉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因此,本局认定案涉2辆恩途电动四轮车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及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从山东恩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进2辆恩途四轮电动车,2020年年底,当事人向如皋市陈宽车城销售上述2辆恩途四轮电动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2辆恩途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局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无案涉车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本局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无案涉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因此,本局认定案涉2辆恩途电动四轮车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及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7月30日,本局药品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洛地平缓释片的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皋市监当处字〔2021〕073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21年8月3日,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属于经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系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超市。当事人在其超市收银台处放置有大、中、小等不同规格的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消费者购物结算完毕后,当事人根据消费者所购商品数量和尺寸情况,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消费者所购商品。当事人出具的销售凭证上均未单独列示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当事人系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超市。当事人在其超市收银台处放置有大、中国产化电脑入围品牌、小等不同规格的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消费者购物结算完毕后,当事人根据消费者所购商品数量和尺寸情况,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消费者所购商品。当事人出具的销售凭证上均未单独列示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当事人为如皋市御锦?馨河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截至2021年4月9日,当事人一直按《关于明确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皋价发[2014]191号)文件要求按3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御锦?馨河城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如皋市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最高限价为20元/车位.月。
当事人为如皋中南世纪城和熙悦花园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截至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一直按《关于明确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皋价发[2014]191号)文件要求按3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如皋中南世纪城和熙悦花园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如皋市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最高限价为20元/车位.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处购进针神奇?医用冷敷贴10盒(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号:豫械备20180034号、贮存: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产品编号:2020/09/11、生产日期:2020/09/11),于2021年5月26日购进欧纯?驱蚊贴10盒(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60088号、贮存:贮存在无腐蚀性气体,阴凉,干燥,通风的洁净环境内、生产批号:20210103、生产日期:20210103),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医疗器械的出库单和进货。
当事人店内设有常温区和阴凉区,上述两种医疗器械标签均标示应贮存在阴凉处。当事人自购进上述两种医疗器械后一直将其置于常温区医疗器械货架上进行销售,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2021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员工顾胜正在操作案涉叉车(铭牌标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D,配置号:35-XC25K,额定起重量:3500KG,产品编号:010352L2729,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41-2024,HELI,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叉齿为工具,从生产车间将包装箱装载到货车上,截至案发,案涉叉车未经检验,顾胜未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021年5月31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南凌社区十二组36号的住所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5号工业白油进行抽样,后我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抽样的工业白油进行了检测。2021年6月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ST21-92227.001的《分析报告》,报告载明: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运动粘度,闪点不符合标准NB/SH/T0006-2017工业白油规定要求。
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皋市监特令[2021]第0406-02号),责令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前整改。2021年4月15日国产化电脑入围品牌,我局执法人员对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再检查时发现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该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但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经查明,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涉的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租赁给当事人使用、并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安装、登记、使用、管理,故案涉的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实际由当事人使用。
2021年6月21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用于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国产化电脑入围品牌,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香蕉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12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6盒晶彩棒,对外销售1盒,单价均为68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6盒晶彩棒外包装盒标注有“线”、“制造商/客户服务中心: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炎武北路889号”等内容。上述6盒涉案晶彩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时间段内,当事人电脑充装管理系统记录中充前检查管理记录数为9409,充后复检管理记录数为8146。2021年1月14日全天,当事人电脑充装管理系统记录中充前检查管理记录数为846,充后复检管理记录数为745。即当事人充装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充前检查管理记录数与充后复检管理记录数不一致。
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商为江苏力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公京检第1130778号 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的真实性。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觉履行
2020年4月7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宿迁博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型号规格:0.7mm,注射针标记:0.7×80TW LB,生产日期/批号:191221,失效日期202212),用于对患者使用。截止2021年4月8日,当事人无法提供宿迁博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故当事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于2020年购进了案涉两台出厂编号分别为20060996、20060997的起重机,用于吊装钢结构半成品。2020年7月22日,当事人对案涉两台起重机办理了安装告知,于当日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但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2021年5月19日现场检查时,案涉出厂编号为20060996的起重机正处于使用状态,出厂编号为20060997的起重机未见使用迹象,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使用记录以佐证其口述的使用事实,仅能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案涉出厂编号为20060996的起重机的事实。另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上述两台起重机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7日取得了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2021年5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有一台出厂编号为Z19065的锅炉和一台产品编号为R19014的蒸汽储罐。2019年3月,当事人与通州区平潮镇玖魅金属制品加工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提供主材(包括案涉蒸汽管道所用的57*4无缝钢管),由通州区平潮镇玖魅金属制品加工厂安装蒸汽管道,其中包括产品编号为R19014的蒸汽储罐上接出的两根直径为57mm的蒸汽管道。依据当事人锅炉运行记录及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当事人在用的案涉蒸汽输出管道的工作压力为0.4MPa。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管道的出厂资料、监督检验证书等材料。通州区平潮镇玖魅金属制品加工厂未取得安装案涉蒸汽管道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2021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QZSJ202102677的《检验报告》,上述No:QZSJ2021026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2021年1月2日,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200袋秘制烤脖,包装均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已0.6元/袋的价格支付给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将产品已0.8元/袋对外出售,当事人委托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食品,均属于酱卤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无烤制环节。但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包装标注的食品名称中均使用了“烤”字。
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将产品以0.6元/袋对外出售,当事人委托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食品,均属于酱卤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无烤制环节。但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包装标注的食品名称中均使用了“烤”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2021年4月23日,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散称,购进日期2021-04-22)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17日,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JX-ED-0369-05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生姜(散称,购进日期2021-04-22)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事人于2021年4月从江苏联蕴车业有限公司以5800元的价格从购进了1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绿色电动车车身尾部标示有“安虎 特制 江苏联蕴车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电动机上刻有“CGX60V2200W15-78Y 海鑫”和“0”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的电动机型号与实际使用的电动机型号不符。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以8000元的价格自外从购进了1辆黑色电动三轮车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黑色电动车车身上无任何标识,车身装有吊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黑色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执行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1年4月30日,本局对曹达明经营的皮皮虾进行抽检。2021年5月28日,本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2922的《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批次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居二十组38号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动力柜
当事人在如皋市长江镇丽泽路58号取得营业执照,名称是南通昌泰电器有限公司,并以南通昌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如皋市长江镇丽泽路58号取得生产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1年上半年,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变更登记且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居二十组38号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动力柜.
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店发现了9辆电动四轮车,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同时,本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涉案电动四轮车的2家生产厂家持有CCC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涉案电动四轮车的CCC认证证书。
2021年3月16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进行抽检。2021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107A0600658,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标志和结构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如皋市凯迪酒店有限公司自成立后,主要从事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其中住宿服务一直营业至今,餐饮服务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营业,都是由如皋市凯迪酒店有限公司自主经营,其三楼餐饮部聘请章明建为经理,负责餐饮部的运营管理。截止2021年3月17日案发,当事人一直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查明,在对凯迪商务酒店标准单(菜单)进行检查时发现凯迪商务酒店标准单(菜单)上出现“红烧江鲢、江鲈鱼”等菜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并没有江鲜产品,经查上述凯迪商务酒店标准单(菜单)中出现的江鲢、江鲈鱼实际为内河人工养殖鱼,而非源于长江,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做虚假广告宣传。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小学和初中学生学科教育、培训的机构。在当事人处学习、培训的学生成绩提高或者获得荣誉后,通过微信聊天等形式将获得的成绩、荣誉照片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获得的成绩、荣誉照片保存下来,在如皋市亚萍图文工作室打印出来或者制作成照片,张贴在当事人住所内的“荣誉墙”和“展示墙”两块展板上用以宣传属实。
2021年4月1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2021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1)SJZWJ-JC0090,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a=1,V%)项目、燃气导管-2和铭牌-1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3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88KG,抽样基数:4KG)。2021年5月26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QZSJ2021029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3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575KG,抽样基数:4KG)。2021年5月27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QZSJ2021029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16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进行抽检。2021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107A0600659,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30日,我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进货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的鳊鱼进行抽样;2021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289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3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样品数量:1.5KG,抽样基数:4KG)和昂刺鱼(样品数量:1.6KG,抽样基数:5KG)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26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QZSJ2021029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No.QZSJ2021029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怎么查电脑版本型号,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怎么查电脑版本型号。
2021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十组(蔡宏军所属房屋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停放有3辆五羊牌电动自行车、1辆顺达电动三轮车、1辆“好车辆大品牌”电动三轮车、1辆峰旗电动四轮车、1辆爱翔宇电动四轮车和1辆心祥电动四轮车正在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2辆电动三轮车和3辆电动四轮车的3C认证信息和车辆一致性证书。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张黄港居八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有待售的3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日的“精品粮缘绿豆汁饮品(保质期:10个月)”和2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的“益生菌复合果汁饮料(猕猴桃味、保质期:12个月(常温))”,右手边地上纸箱内放置有3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的待售的 “益生菌复合果汁饮料(猕猴桃味、保质期:12个月(常温))”,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1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2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的“非凡动力”电动三轮车、“乐享生活”电动三轮车、福匠电动三轮车、蓝旭电动三轮车和金艺电动三轮车的3C认证信息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且本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车辆的3C认证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上述车辆的3C认证信息,因此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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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本局收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的编号为NT-2021SP074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5月31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取的鳊鱼()(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因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的“心香园生粉(净含量180克、保质期18个月)”3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的“心香园生粉(净含量380克、保质期18个月)”1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的“中萃中芾固态调味料排骨汤味(净含量:227克,保质期:一年)”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2019年11月当事人购进1盒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生产国家:马来西亚;注册证号:国药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1661903号)置于其诊疗场所内以备使用,未查验供货商证照、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至2021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外包装尚未开封。2021年6月1日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1年5月底向南通市金鼎义齿科技有限公司订购颗固定义齿(金属烤瓷冠(桥))和1副活动义齿支架(全口义齿),2021年6月初收货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随附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至2021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义齿及支架尚未给患者使用。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2021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思江村七组(思江小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停放有多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用于销售,其中有1辆招财牛电动三轮车、1辆易咖电动四轮车、1辆君速电动四轮车和1辆翰驰电动四轮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招财牛电动三轮车和易咖、翰驰、君速电动四轮车的3C认证信息和车辆一致性证书。
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西南侧为燃气灶货架,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有5台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经检查上述5台家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5.3.1.12 的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6月14日从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2瓶、10瓶金胆片(国药准字Z20063545;产品批号:180801;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7日;有效期至2020年07月),购进价格均为25.8元/瓶,放于诊疗场所内使用,至2020年11月剩余2瓶。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对患者金秀莲进行诊疗时,使用了1瓶上述批号的金胆片,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诊疗场所药房架子上剩余1瓶上述批号已超过有效期的金胆片。
2021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西北角货架上摆放有3袋格力高百力滋牛奶味饼干棒用于销售,此3袋格力高百力滋牛奶味饼干棒背面贴有一中文标签,标签标注有“商品产地:日本”、“商品规格:143g(9本)”、“经销商:广州市熊本熊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在上述产品的包装标注“制造所:格力高二双工厂日本股份公司北本工厂琦玉县北本市中丸9-55”等内容。日本埼玉县属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
2021年5月8日,我局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对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初级中学食堂内使用的优质绵白糖进行抽检。2021年6月3日,我局收到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判定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初级中学食堂内使用的上述优质绵白糖的编号为No:NJ-J2104341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绵白糖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销售至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初级中学。
2021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门诊住院大楼内一楼东侧楼梯口有一医用氧气存放间,进入医用氧气存放间内,现场北侧靠墙东西方向依次摆放有6个氧气瓶,这6瓶氧气通过金属软管与氧气输送管道连接,南侧靠墙摆放有2个封签完好的氧气瓶。8个氧气瓶瓶颈处均张贴有二维码标志和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424”、“有效期:一年”、“企业名称:兴化市林潭氧气厂”等内容。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称上述氧气瓶内是医用氧气,通过管道输送到病房提供给患者使用,氧气瓶左红俊配送的,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
当事人在淘宝网注册一名为“云牧兽药”的淘宝店铺。当事人店铺内上架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款案涉名为“增蛋神方”的产品。自2020年11月起,当事人在案涉“增蛋神方”产品页面宝贝详情中,发布了“5521盈利模式 让每只鸡一生多产5斤鸡蛋 少吃5斤饲料 少用2元药费 少下1斤破蛋 每只鸡多盈利10-20元 1万只鸡多盈利10-20万 5万只鸡多盈利50-100万”、“‘增蛋神方’的5大功效等内容广告。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案涉广告内容真实的材料。
自2021年3月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购进冷冻牛肉,用土灶、煤炭炉、不锈钢锅、塑料盆、塑料桶等简易工具,擅自在其家中从事熟牛肉加工,并将熟牛肉销售给其家附近的相关农村厨师。4月19日,从昆山某冷冻肉品市场购进案涉进口冷冻牛肉共计93箱(净重2505.79kg),以现金方式向供货方支付货款79000元。当事人购进案涉进口冷冻牛肉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不能说明供货方的具体信息,故未能溯源。当事人未查验亦不能向本局提供案涉进口冷冻牛肉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单据和监管仓出库证明。
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卫生香制售。2019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19〕082902-07号),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 2021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其生产的12个成品斗香,当事人准备将其对外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皋市监限字〔2021〕0601-07号)。截至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斗香的执行标准。
2021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辆“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对外销售,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台富”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CCC证书编号为“9”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一张“销货清单”(编号 0214932)。本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编号为“9”的CCC证书进行了查询,发现该CCC证书对应的车辆型号为TF1500DT-5,与涉案车辆的型号不符。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梵安美发造型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收银台处摆放有“会员尊享篇”宣传单,在宣传单中含有“加入会员,惊喜不断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执法人在现场打开当事人员工阚红霞的微信朋友圈,发现“金雅名都荟梵安形象设计沙龙开业了”宣传,宣传内容存在“活动限量领取,先到先得;最终解释权归梵安形象设计沙龙所有”的字样。
2019年1月22日,当事人与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和珠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电梯安装合同,确定当事人为长江镇华源山水国际三期住宅项目的电梯工程安装单位。2021年初至5月底,当事人陆续将该项目的7、8、9、10、11号楼东1号电梯安装完毕。至本案案发,上述5台电梯尚未经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珠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及当事人三方验收,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尚未将上述5台电梯交付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仍由当事人进行管理。2021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该项目8号楼东1号电梯检查时,有2名建筑工地施工工人使用该电梯下楼,同时经对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陈正辉、该项目总包方负责人许建以及当事人电梯安装项目工长陈荣海进行调查,上述5台电梯平时均有非电梯安装调试人员使用现象。
2020年8月底,当事人从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外面码头的一条砂石船处购进8吨国VI 0#柴油,购进价格为3000元/吨,购进总价为24000元。当事人从砂石船购进上述柴油后,将柴油存放于自己居所北侧房屋内的油罐内。当事人储存上述柴油,除用于自己的运输车辆及其岳父的机械车辆外,自2020年12月以来,还将上述柴油销售给李春建、吴华、杨刘建三人,销售价格为3.6元/L。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存放的6罐柴油中,1号罐、3号罐、4号罐、6号罐内柴油的润滑性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不合格柴油共计5400L,不合格柴油货值总计1944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柴油过程中所使用的型号为CS20D1110F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未经过强制计量检定。
2020年7月,当事人开始从事奶茶制售经营。2021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店招上有“ 奶茶NaiCha”标志,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了“COCO”字样,在其柜台上方的电子展示板上的奶茶宣传画面中发现了“ ”图案,在其柜台上发现了包装上标有“ ”图案的吸管18根,有“ ”图案的奶茶杯100个。经查,“ ”和“ ”系亿可国际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受让于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亿鼎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亿鼎公司“ ”和“ ”商标的使用授权。
2021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上有“ NAICHA奶茶”标志,经营场所内柜台上有“ ”标志,柜台上方的展示牌上有“ ”和“ ”标志,经营场所内易拉宝展板上有“ ”和“ ”标志,经营场所内墙壁展板上有“ Naicha”标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柜台上,发现了61个有“ ”标志的纸质奶茶杯和36个有“ ”和“ ”标志的塑料奶茶杯。
“ ”和“ ”系亿可国际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受让于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亿鼎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亿鼎公司“ ”和“ ”商标的使用授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履行
2021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4盒规格为500g的蜗牛鲜道手工蛋卷,标签标示:手工蛋卷、500g、生产许可证:SC578、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生产商:昆山佳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2号,商品条码:83,上述4盒手工蛋卷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该条码的注册企业实际为无锡蜗牛食品有限公司。
设备代码为73、73、72的起重机为当事人所有。2011年4月,上述三台起重机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其后未再进行定期检验。2017年9月1日,当事人与南通极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峰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生产车间和上述3台起重机一同出租给极峰公司。2020年8月31日上述合同到期,当事人与极峰公司又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续至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将上述起重机出租给极峰公司时,上述三台起重机均已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属实。
2021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辆电动四轮车对外销售怎么查电脑版本型号。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本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涉案电动四轮车的3家生产厂家持有CCC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涉案电动四轮车的CCC认证证书。本局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对涉案电动四轮车的3家生产厂家的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涉案电动四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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